2022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银行业理财业务迎来两份重要自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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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切实发挥理财行业自律管理职责。《自律规范》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自律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行为准则》属于理财业务自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自律规范》实施相关自律管理工作。《行为准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展示定义、目标导向、管理责任、一般规定、展示要求、一致性要求、豁免情况、实施情况等部分,并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应逐条对照、积极整改。正式实施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开展专项自律检查工作,并对各机构遵守《行为准则》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2022年年中,21世纪资管研究院曾独家了解到,监管部门召集各家理财公司开会研讨,规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希望形成行业共识,防范不当或者违规展示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有效促进打破刚兑预期。
在此背景下,21世纪资管研究院也对主流银行APP以及互联网平台的理财产品的展示页面进行测评。评测发现,彼时部分机构已经开始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开始注重标注“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未来实际收益”等提示性用语,也开始逐步注重向投资者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和公式,但尚有不足之处。
记者注意到,本次出台的《行为准则》中,明确给出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示例。示例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分为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指数型三大类,并给出直接展示示例;对产品的点击展示示例,也进一步做出了明确。
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关于《行为准则》的说明中补充道,协会正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专题研究,相关自律准则另行发布。
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出炉
在内容上,本次发布的《自律规范》包括总则、自律约定、自律管理、附则等部分,内容涉及经营理念、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理财销售、市场环境、行为规范、信息披露、产品导向、发展养老产品、社会责任等方面。
在适用范围上,《自律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的全体会员单位,以及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开展理财业务或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
在总则中,《自律规范》明确,开展理财业务应以依法合规、自律诚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在自律约定部分,《自律规范》明确,坚持将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合理制约、相互监督、切实有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此外,建立健全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标准化筛选流程,做好严格资格审查和严谨尽调工作。完备投资授权机制,在投资端和交易端采取隔离措施,有效降低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风险。
今年年内,股债市场均表现不佳,银行理财的信息披露和净值波动问题,备受投资者关注和讨论。
《自律规范》中,也对强化信息披露和理财产品设计做出了要求。即强化信息披露,注重披露信息的易懂性和易得性。通过合法披露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特征和资产投向,提升银行理财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根据投资者的偏好和特征,推出高质量的理财产品,切实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避免引起市场大幅波动。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努力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
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迎规范
资管新规之后,理财子公司纷纷宣告成立,净值化产品的市场份额逐步扩大。但不同于证券投资客户,我国银行理财客户的风险偏好以中低风险为主,正在一次次的净值波动中努力学会掌握市场规律,了解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后的收益特征,因此如何合理、妥当地对理财产品收益进行展示,至关重要。
中银协认为,由于许多投资者在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时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行为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对本机构理财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理销售机构不予配合。管理人应当独立制定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不得利用行业地位、渠道优势等影响其独立性。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落实本准则相关要求。”《行为准则》规定。
《行为准则》指出,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关于《行为准则》的说明中,中银协明确,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应遵循一般人理解原则,即应站在一般人或普通人应有的知识、经验和理解习惯,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和过于复杂的算法。
21世纪资管研究院此前在评测中发现,实务中确实有部分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过于复杂冗长,晦涩难懂,超出普通投资者能理解的范围。
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尚在酝酿
在此前的评测中,21世纪资管研究院发现,部分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足,“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未来实际收益”等提示性话语未能明显标出。有些是标注不明显(悬浮窗口、灰色字样等弱化形式),有些则缺乏标注。
记者注意到,本次出台的《行为准则》中,明确给出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示例。示例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分为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指数型三大类,并给出直接展示示例;对产品的点击展示示例,也进一步做出了明确。
如在点击展示方面,《行为准则》明确,应按如下规则进行展示:
“业绩比较基准:如 X.XX%。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文字性提示:如‘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此外,在此前的评测中,21世纪资管研究院发现,目前不同商业银行手机银行APP主页上,针对同一类产品采用多种类别的收益数据,比如“成立以来收益”、“近一个月年化收益”、“近一年年化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等,数据维度纷繁复杂,有哪项数据好看、收益高就采用哪项数据的嫌疑,投资者难以摸清具体收益情况。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关于《行为准则》的说明中补充道,协会正针对过往业绩展示行为专题研究,相关自律准则另行发布。
《行为准则》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中银协表示,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应逐条对照、积极整改。正式实施后,协会将开展专项自律检查工作,并对各机构遵守《行为准则》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文章来源:21财经)